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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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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土地上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內容?

一、嚴格執行補償標準,確保徵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一)嚴格實施徵地補償標準。各地應嚴格按照國家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有關規定,編制和報批土地徵收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依標準實施徵地補償。各類建設用地專案必須嚴格執行法定補償標準,不得擅自以會議紀要等檔案變相改變補償標準。各級各有關部門在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立項審批和概(預)算稽核等環節,要嚴格把關,確保徵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建設投資。在實施徵地前,要督促有關單位將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等各項費用預存至徵拆資金專戶,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二)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原則上每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一次調整。各市州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集體土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調整方案及房屋拆遷補償辦法,依法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目前實施的地上附著物、青苗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在近3年未作調整修訂的市州,應及時組織調整修訂。

(三)依法分配使用徵地補償費用。徵地補償費應支付給享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10%的被徵土地的徵地補償費用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劃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分配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會同國土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公安、民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並依法做好被徵地農戶承包土地變更登記工作。

二、嚴格履行徵地程式,提高徵地拆遷工作透明度

(四)切實做好徵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徵地報批前,各地應及時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申請聽證的途徑、聯絡方式等告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告知工作應採取在村和有徵地拆遷事項的組內醒目位置張貼公告、進村入戶送達、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告等有效方式,儘可能擴大被徵地群眾的知曉面。對涉及房屋拆遷的,應將公告送達或張貼至擬拆遷的具體農戶,並通過拍照、攝像等方式留存依據。在開展擬徵地告知的同時,須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代表共同確認。被徵地農民要求聽證的,應及時按程式組織聽證,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合理要求。用地報批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說明擬徵地告知、確認和聽證工作的組織方式和過程,對程式不到位、告知確認等工作不落實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五)認真組織徵地批後實施程式。徵地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及時將徵地資訊在政府入口網站上釋出,並依法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公告、徵地補償登記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要重點推進徵地資訊查詢制度,方便公眾查詢徵地批覆、範圍、補償、安置等相關資訊。要大力推行“張榜公示”,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融入徵拆程式的每一個環節,將被拆遷人的姓名、房屋面積、人口及補償金額等個人補償資訊進行張榜,並在網站、電視、報紙等媒體上進行全方位、多層面的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要不斷優化徵地批後實施程式,對在徵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式並完成土地補償登記的,可在徵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涉及壓覆礦業權補償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督促建設方及時做好補償工作,補償到位後應及時辦理礦業權範圍調整或礦業權登出手續。

三、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保障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

(六)實行多元化安置。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各地要貫徹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積極引導和支援被徵地農民轉變就業觀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按照統籌城鄉就業的要求,為被徵地農民提供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徵收土地上開辦的各類企業單位,同等條件下要優先招聘被徵地農民就業。鼓勵勞動密集型和中小微企業積極吸納被徵地農民就業。加強規劃統籌,適度將部分商業設施向集中安置區佈局,創造就業機會,促進被徵地農民向商業服務業轉移。在都市計畫區內,應積極推行貨幣補償和公寓樓安置,將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轉變為城鎮居民,並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做到徵地、補償、保障“三同步”。在都市計畫區外,應優先對被徵地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調地安置或農業安置,並將被徵地農民納入農村社保體系;對不具備調地或農業安置的地方,要採取其他安置途徑,確保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七)切實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徵地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原則上要先安置後拆遷,落實好安置措施後方可實施拆遷,不得違法違規強制拆遷。確需過渡安置的,要取得被安置農民的理解和支援,並通過安排臨時過渡房或支付過渡費的形式,保證被拆遷人在過渡期內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條件。拆遷過渡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年,超過期限的應相應增加過渡費的支付額度。

(八)統籌有序推進徵地拆遷。各地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近期建設規劃,合理確定一段時期內徵地涉及的農民房屋拆遷規模,科學編制拆遷安置規劃及方案,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作出安排,有序推進拆遷安置工作,避免出現“重複拆遷”現象。在都市計畫區範圍內,一般不單獨為被拆遷物件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安置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商品房或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佈局、方便生產生活的原則,建設功能齊全、設施配套的安置區,進行集中安置建房。在都市計畫區範圍外,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要優先利用空閒地和閒置宅基地,結合新農村、中心村和旅遊小鎮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遷建用地。

四、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徵地拆遷管理

(九)加強徵地拆遷監督檢查。市、縣人民政府是徵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對徵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各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能,加強配合協作,不斷強化徵地拆遷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各級國土資源、監察等有關部門,要採取專項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徵地拆遷工作中程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範、補償安置是否落實等情況進行適時監督,及時糾正徵地拆遷工作中出現的偏差,確保徵地工作依法規範有序地進行。要嚴肅查處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強迫搬遷的行為,嚴禁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徵地拆遷行為,嚴禁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隨意動用警力。

(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在實施徵地前,各地要分析和評估易引發不穩定風險的環節和因素,對不穩定因素、矛盾糾紛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重大專案及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專案,要按規定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惡性案件的徵地拆遷專案,在風險隱患化解前一律暫緩實施。在徵地實施中,要加強監管,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做到早發現、早處理,避免矛盾積累激化。要建立應急預案,對徵地拆遷突發事件,要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解決,防止事態擴大。

(十一)實行徵地批後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徵地批後實施情況,包括實施徵地範圍和規模、履行徵地拆遷程式、徵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徵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及時報送至“徵地批後實施系統”,及時掌握、分析徵地批後實施情況,加強徵地批後監管,並適時將建設專案徵地拆遷補償及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狀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十二)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各地要積極探索創新在徵地拆遷中做好宣傳引導、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徑和辦法,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路、宣傳手冊等方式廣泛宣傳徵地拆遷政策,引導群眾理性反映問題和訴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要大力宣傳徵地拆遷工作中的具體措施和典型經驗,爭取社會公眾和輿論的理解和支援,為依法實施徵地拆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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