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使用轉讓程式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1.89W)

一、農村土地使用轉讓程式是什麼?

農村土地使用轉讓程式是什麼?

一)提出申請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流轉申請書,內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積、地名、地類、價格、期限、聯絡電話等,由村流轉資訊員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報送。

2、土地流入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申請並填寫土地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姓名、單位、需求面積、地類要求、意向流轉期限、擬從事經營專案、聯絡電話。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辦理並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二)稽核、登記

1、流出方土地情況稽核按照“屬地核實”的原則,經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進行登記。

2、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對流入方的經營能力和經營專案進行稽核後,進行登記。

3、流轉價格評估流轉土地價格由流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或委託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組織有關人員評估土地流轉價格,作為參考依據。流轉面積較大的,可由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4、資訊釋出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根據流轉價格評估結果及土地流轉雙方提供的資訊,在交易服務場所進行資訊釋出,並約請流轉當事人會面,平等洽談。

5、自願協商縣、鄉(鎮)土地流轉服組織作為管理、服務機構,協助土地流轉雙方依法自願當面洽談流轉價格、期限等相關事宜。

6、簽訂合同土地流轉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流轉意向後,按程式簽訂統一文字格式的土地流轉合同。

7、鑑證、歸檔土地流轉合同文字一式五份,經鄉(鎮)鑑證。流轉面積較大的應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公證。合同文字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其餘三份分別由村、鄉(鎮)、縣歸檔備案 。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1、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2、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3、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5、村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所以集體土地的流轉程式主要就是必須要經過當地村委會的稽核,填寫集體土地流轉的申請書,因為集體土地如果是轉讓給了非集體成員的話是法律上不允許的。伴隨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現象逐漸增加,集體土地轉讓合同的規範性也亟待加強,集體土地轉讓合同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