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繼承問題具體程式是怎麼樣的?
1、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原宅基地使用證、相關產權證明到當地國土部門申請,經勘察核實後,土地管理部門會為繼承人頒發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2、繼承後能否翻建住房,要看當地村鎮制定的住房建設規劃。繼承人蓋房時要先向當地村鎮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稽核符合建房要求後,方可依法開工建設。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三、土地使用證的變更登記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影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影印件(第二代雙面影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影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影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影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影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影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綜合上面所說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是可以進行繼承的,但是必須要提交相關的證件才能夠更好的進行辦理,因此,在辦理繼承的時候一定要多諮詢一下,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算是合理、合法的,從而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