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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土地使用權的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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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土地使用權的糾紛如何解決?

沒有土地使用權的糾紛如何解決?

土地糾紛一般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問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對土地權屬爭議問題的解決作了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協商:當事人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利歸屬和使用權問題出現爭議的,一般原則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二、行政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這裡所說的“處理”是指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其職責,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作出行政裁決。它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權的運用,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於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比如,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不了的,超出其處理權屬的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更合適的等,也可以由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糾紛主要分為土地使用權糾紛以及土地轉讓糾紛兩部分。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糾紛一般的解決方法都是雙方自行進行協商,對於賠償事宜等作出規定。如果協商無法達成,那麼當事人可以攜帶相關的證據向當地法院申請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