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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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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何處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何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從維護爭議雙方共同利益出發,在調處土地權屬糾紛過程中,以現行法律法規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為依據,嚴格按照受理、調查、調解、處理等程式,及時化解矛盾,將矛盾解決在基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新農村。

1、協商。爭議雙方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事實求是、互諒互讓、公正合理、自覺自願”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權屬爭議。

2、調解。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爭議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村民個人之間、村民個人與村級組織或單位之間的爭議,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有關證據。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後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

3、行政處理。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4、救濟。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或在3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公司出資。《公司法》作出規定,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該土地使用權僅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裡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由集體土地使用權爭議在處理的時候,不是像有些人想的那樣自己直接走司法訴訟這條程式。在農村,因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發生的糾紛大多數都是由鄉政府來處理的,如果說雙方不能夠協商解決,並且經過鄉政府的協調以後還是沒能得到很好的處理,那可以採取的司法救濟的途徑還是要走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