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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糾紛調解程式如何進行?

土地承包 閱讀(7.51K)

在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如果很多公司企業進行投標或參與拍賣最後獲得使用權存在程式瑕疵時,就會發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通過土地糾紛調解程式來化解。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糾紛調解程式的相關法律知識。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糾紛調解程式如何進行?

一、土地糾紛調解的定義

土地糾紛調解是指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糾紛進行的行政調解,是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方式之一,也是一項必經程式。

二、解決土地糾紛的程式

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申請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若爭議各方當事人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就簽訂土地權屬協議書,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注意協議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否則協議無效。

協商不成,則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進行調查取證;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對處理決定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為了避免和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必須強化土地的統一管理,進行地籍調查和明確權屬地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和核發證書工作。

土地糾紛的處理採用屬地管轄的原則,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三、進行土地糾紛調解時必須遵循的四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準繩,雙方都要遵守。

3、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援,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絡,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援,妥善解決問題。

總而言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糾紛調解程式是土地糾紛的必經程式,不經過調解是不能進行訴訟程式的。使用權糾紛調解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及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負責,通過調解確定的解決方案當事各方都必須遵守,不得反悔。如果對此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詳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