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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糾紛行政裁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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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糾紛行政裁決規定

關於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徵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瞭解最新政策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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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行政裁決糾紛

您好!關於土地使用權行政裁決糾紛的問題,一般 農村土地或林地使用權行政裁決案件,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林地,因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及個人之間,對其使用權發生爭議,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經複議後起訴到人民法院,依法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的訴訟案件。其特徵是:

1、使用權處理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鄉級人民政府;使用權爭議的主體是主張對立的雙方以上的當事人。一方當事人不可能產生爭議,只有當事人在雙方以上,其主張對立時才會產生爭議。對同一土地或林地在一般情況下是雙方當事人主張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也有雙方以上的當事人。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主體是特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森林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土地或林地使用權爭議,單位之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處理土地或林地使用權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職權,同時也是法定義務,屬人民政府專屬權利,其他組織和部門無權作出處理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2003年1月3日釋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和國家林業部1996年10月14日釋出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處理機構,負責對土地或林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調解不成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因此,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土地或林地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

2、爭議的客體和內容是土地或林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規定,農村的土地或林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單位或個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式才能取得其使用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林地按不同用途,可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其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四種形式:

一是農用地包括林地使用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承包經營的方式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能夠取得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集體經 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以農戶為單位實行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使用的主要形式;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形式的其他土地或林地,依法可以通過招標、投標、協商等承包方式取得其使用權,該使用權取得的主體,既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通過承包的方式取得其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

二是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在一處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主體是農戶。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要經過申請、審批程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證書,確認其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