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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土地承包 閱讀(1.3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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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為了讓土地能夠得到有效的利用,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可以進行流轉的。在流轉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各種不同的糾紛,這些糾紛產生的原因不一樣,解決的方法也就不一樣。那麼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什麼解決辦法?下面我們來介紹一下。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內容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二、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主要型別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活動中,當事人常因承包土地的使用、生產經營、經營收益的處置、流轉、調整、收回以及合同的履行等事項持不同看法和意見,從而導致承包經營糾紛的產生。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主要型別。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具體的司法實踐,根據糾紛的當事人不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主要型別有:

(一)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糾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組織成員中村民作為承包方。他們之間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的過程中。糾紛主要表現為:一是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如干涉承包方的經營權、自主權,有些發包方強令承包方搞樣板田,種植農民不願種植的作物,否則即將承包方自主種植的作物予以剷除等。在農業承包合同期限中,發包方將農民的承包地隨意收回;發包方違反民主議事原則,將土地發包給少數村民或其它人員等產生的糾紛。二是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費和承包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例如,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即在承包土地上建樓房,搞房地產經營。

(二)承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糾紛

承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糾紛主要表現在承包方組織經營生產的過程中,侵犯他人承包地或相鄰承包地排水、用水、通行等相鄰糾紛。此類糾紛主要是相鄰權之間的糾紛。由於種種歷史原因,承包方之間因承包地地界位置不清引發糾紛。

(三)承包方與受讓人的糾紛

承包方與受讓人之間的糾紛主要發生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如承包方與受讓人簽訂土地轉包合同後,轉承包方交付了定金,因第三方干涉造成轉承包方無法開發,轉承包方要求承包方返還定金;或者轉承包方交付了定金。承包方又將土地另轉包他人,承包方與受讓方產生的糾紛。

(四)受讓方與發包方之間的糾紛

受讓方與發包方之間的糾紛一般發生在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以後,與受讓方發生的流轉合同糾紛或其他糾紛。如果不是發包方統一組織實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此類糾紛一般與發包方沒有關係,多發生在承包方和受讓方之間,多數為流轉合同糾紛,也有互換承包地後因土地質量、用途、周圍條件等發生變化引起的糾紛。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成因

(一)土地效益的提升,是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增多的根本原因

近年來,我國對農業和農民問題重視程度達到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水平,對農業發展的支援也是空前的。2004年中央一號檔案著重於讓農民減負增收,以“兩減免、三補貼”為抓手,啟動了城市資源施惠農村的歷史轉變,正是在這種形勢下,土地的收益所帶來的誘惑是巨大的,農民對土地的渴求也達到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又一個新的高潮,許多在城鎮打工的村民也開始返回家園承包土地,以求好的收入。針對於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筆者認為經濟和利益因素導致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在一定時期內不可避免發生並且較長時間地存在是中國目前社會和經濟生活中的客觀事實,科學分析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原因,建立糾紛解決的長效機制是目前建設和諧社會背景下農村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個別村幹部法制觀念滯後引起糾紛

由於國家“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效益明顯增加,使農民感覺到種地不僅不貼本,反而有利可圖。個別村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不管當初是否自願流轉土地,現在均要求繼續承包責任地,出現了搶種自己原來承包地的現象,使土地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引發糾紛。個別基層幹部法制觀念滯後,當初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內容過於簡單,留有空白,存在歧義,致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引發糾紛。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條款不清,流轉的手續不全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經過民主議定程式達成的,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在土地承包糾紛中,即使雙方訂立了承包合同,也存在合同條款不清等嚴重問題,主要表現為承包合同的內容不具體、不明確、不完善,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混亂,發包程式不規範,法律和政策的銜接不協調等。另一方面,由於法律意識的缺失,很多農戶在土地流轉(轉包、轉讓、互換、租賃等)時並沒有完備的手續,只是口頭協議或私下協議,既不簽訂流轉合同,也不按規定備案或報批,處於無序流轉狀態,並因此引發糾紛。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

2009年6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 根據該法律的規定,解決農村土地經營糾紛的途徑有:

(一)、協商解決。協商是解決糾紛的首要途徑。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於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合作關係,有利於化解矛盾。但是,採用這種方式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由於缺乏來自第三方的疏導、斡旋,當事人往往固執己見,很難聽進對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因此,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成功率較低。

(二)、調解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的當事人發生糾紛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農村相對城市而言,社會結構較為穩定,同村農民之間大多沾親帶故或為幾代鄰居,因此做好調解工作,更有利於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同時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可省去參加仲裁和訴訟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而且調解方式程式便捷靈活,不至於傷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感情,有利於糾紛及時處理。但是若對土地經營糾紛案件簡單處理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效果,不利於生產的穩定、農村社會的穩定,也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因此調解應以合法自願為原則,在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社會效果還是顯著的,其中自願貫穿於調解的全過程,任何情況下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三)、仲裁解決。與訴訟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僅省時、省錢,而且程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同時,它能夠充分地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於維護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合作關係。但也要注意,由於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不是“一裁終局” 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再進入訴訟程式的可能,這會讓土地承包經營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另外,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可以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後,從我國農戶目前收入現狀而言,仲裁費用往往是個很大的負擔,解決糾紛必須考慮有利於減輕農戶成本的方式,儘可能為農戶提供免費的仲裁服務,才能逐步使仲裁製度深入實踐,得到民眾的認可。

(四)、訴訟解決。針對採用訴訟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案件,在處 理時應簡化審理程式,強化訴訟調解。由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具有季節性特點,如不及時處理,勢必錯過季節,影響生產,甚至導致土地無法耕種的後果,因此,此類案件的審理不能侷限於普通民事案件的訴訟規則,應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依法儘可能簡化審理程式,爭取快立、快審、快執,儘量不影響農業生產。對於案情複雜不能及時審結的案件,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儘量減少農戶的損失。同時,由於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直接關係到農民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每件案件的審理都影響重大,如果處理不當會導致矛盾激化,引發群體事件。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應將訴訟調解貫穿於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多做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辦法,徹底化解矛盾和糾紛。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對於無法調解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五)、做好法制宣傳,加大普法力度,實現法律觀念的現代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直接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預防和減少農村土地經營糾紛發生的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重點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農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學習,增強依法辦事的意識農業方面的相關法律,提高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在平時的工作中政府應主動對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指導,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維護好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

上文就是關於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一些資訊。總而言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由於過錯方的不一樣分為不同的型別。可以仲裁解決,也可以向法院進行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