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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培訓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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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培訓工作的意見

農業部關於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培訓工作的意見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頒佈單位農業部(已撤銷)

文       號:農經發[2011]14號

頒佈時間:2011-11-11

實施時間:2011-11-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廳(委、局、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實施以來,各地按照法律要求,初步建立了一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隊伍,積極開展調解仲裁工作,妥善化解承包經營糾紛,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與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多發頻髮狀況相比,調解仲裁員隊伍建設明顯滯後,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不能滿足農民群眾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期待。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培訓工作,推動培訓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加強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訓工作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中同步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時期,也是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快構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的關鍵時期。調解仲裁員的素質和水平決定著調解仲裁工作的質量和生命。加強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訓工作,加快構建一支高素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隊伍,是貫徹落實黨的農村基本政策、實施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保障,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創新農村社會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要求要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各級農業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培訓計劃,下大力氣抓好仲裁培訓工作,著力提高調解仲裁員素質,不斷增強糾紛調處能力,切實提高調解仲裁工作質量,及時有效地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保障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明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訓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農村基本政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作為根本出發點,把建立一支高素質、群眾信賴的調解仲裁員隊伍作為主要目標,以提高仲裁員素質、增強糾紛調處能力為核心,以推進培訓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為重點,統籌規劃、分級實施,突出重點、明確任務,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切實提高培訓質量,推進調解仲裁員隊伍建設邁上新臺階,為貫徹實施法律提供重要保障。

(二)總體要求

仲裁員素質明顯提高。力爭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將在聘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員普遍輪訓一次。通過堅持不懈地開展標準化、經常化培訓和崗位訓練,使仲裁員隊伍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專業技能精、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員隊伍,確保每個鄉村都有1-2名經過正規培訓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員。

仲裁培訓實現制度化。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健全仲裁員培訓上崗、在崗繼續教育、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推進仲裁培訓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形成持續培訓的長效機制。

仲裁工作實現規範化。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辦事,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規範受理、庭審、裁決等活動,不斷提高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規範化水平。

糾紛調處能力顯著增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得到及時有效化解,仲裁裁決得到較好執行,調解仲裁在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三、抓好仲裁培訓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一)明確培訓物件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訓物件為仲裁師資骨幹人員、仲裁員、鄉村調解人員、仲裁委員會及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人、仲裁工作人員。要以提高培訓質量為重點,抓好仲裁師資骨幹人員培訓,為仲裁員培訓提供師資保障;重點抓好仲裁員培訓,全面提高糾紛調處能力;認真組織開展仲裁委員會及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人培訓,提高對仲裁工作的指導服務能力;以強化仲裁業務為重點,開展仲裁工作人員培訓;抓好鄉村調解人員培訓,提高化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能力。

(二)規範培訓內容

重點抓好三個方面的培訓:一是加強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仲裁員職業道德素養;二是強化黨的農村基本政策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法律法規知識、民商訴訟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政策和法律水平;三是重點抓好仲裁程式、庭審技巧、調解技巧、仲裁法律文書制定等仲裁實務操作能力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各地要針對不同的培訓物件,科學確定培訓內容,務求取得實效。

(三)創新培訓形式

堅持從實際出發,把骨幹師資培訓與全員培訓相結合、集中培訓與日常自學相結合、仲裁理論與實踐案例討論相結合,創新培訓方式方法,採用集中授課、案例教學、模擬仲裁、現場教學、經驗交流等多種形式,積極推廣網路培訓、遠端教育、電化教學等現代化教學方式,多模式、多渠道組織開展培訓,切實提高培訓效果。

(四)加強培訓管理

建立“一個標準、四項制度”的仲裁員培訓管理制度。“一個標準”即統一培訓標準,要加緊制定培訓大綱,規範培訓內容,建立考試題庫,開展標準化培訓。“四項制度”,即仲裁員聘任制度,仲裁委員會要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加強對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仲裁員持證上崗制度,受聘仲裁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證書,持證上崗;仲裁員考核制度,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或者解聘的依據;仲裁培訓合格證書管理制度,規範證書樣式,明確頒發機構,加強證書管理。

四、切實加強對仲裁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分工負責

各級農業部門要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訓工作作為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擺上重要日程,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組織領導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務落實到位。做好對仲裁培訓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及時研究解決培訓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抓緊制定全國統一的仲裁員管理辦法;地方農業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仲裁委員會要做好仲裁員培訓和考核工作,加強仲裁員管理,形成機制健全、機構完善、分工明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培訓基本條件建設

各級農業部門要積極爭取財政支援,將仲裁培訓經費納入預算予以保證。加強仲裁師資隊伍培訓,建立一支滿足仲裁培訓要求的師資隊伍。建立健全仲裁培訓資訊交流平臺,做好資訊採集和共享,提高仲裁培訓水平。加強仲裁培訓基地建設,開展對仲裁培訓機構資格認定,加強監督管理,逐步確立一批基礎設施完善、師資力量精幹、教學水平較高的培訓基地,為加強仲裁培訓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強培訓監督管理

各級農業部門要定期對仲裁培訓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培訓制度建設、培訓計劃制定和執行情況、培訓保障措施及仲裁培訓效果等,及時總結經驗,組織開展交流,督促各地加強仲裁培訓,不斷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水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