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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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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範圍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情況並不少見。如果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會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但並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範圍。下面,本站小編將通過以下內容告訴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範圍具體包括哪些。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範圍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的糾紛不是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仲裁範圍。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4、四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式: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3、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4、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範圍包括的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農村土地仲裁委員會只對在土地承包經營中產生的糾紛進行仲裁,而如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因徵收土地產生的賠償問題等,都不在仲裁之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