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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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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國家正在迅速的發展之中,但是沒有人忽視農村的重要性。最近受到關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及其他民事主體對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合同的規定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有時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會被侵犯,所以就產生了糾紛。本站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原因,供大家閱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原因如下:

1、司法的尷尬。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後一道屏障。在面對大量湧出的、直接關係到所涉當事人“命根子 ”的利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的這一類糾紛,儘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難以避免這樣的尷尬,因為很多流轉戶之間根本沒有流轉協議,舉不出證據來,法律公正又難以維持,這樣的裁判結果可能引發大量流轉戶之間的糾紛和訴訟。

2、立法的欠缺。目前我國法律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承包法》的第五節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共十二個條文,內容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對於各種流轉方式應當履行的程式性要求,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如第三十七條中“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 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的規定,在實踐中沒有起到約束當事人流轉的作用。原因是《土地承包法》中對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式性要求,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很隨意且不受拘束。

3、仲裁機構沒有發揮糾紛仲裁作用。現在多數群眾還不知道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以及如何誰申請仲裁;縣仲裁委也由於經費、人員的困擾很難開展工作。

4、鎮、村管理服務的缺失。現在絕大多數鄉鎮沒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制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的管理部門和人員,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處於一種無序、近乎失控的狀 態;而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管理也近乎空白,不少村幹部沒有管理的意識,認為村裡中心工作都忙不過來,群眾自願流轉不必操那閒心,因此也就沒有這方面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行為。

5、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的缺乏。絕大多數農戶認為土地三十年內承包權是自己的,流轉與村裡沒有關係,不必報村裡批准或備案;有的農戶認為流轉無需簽訂書面協議,都是鄉鄰鄉親的,平時相互也瞭解,口頭說一下就行了,立書面協議顯得見外。

6、流轉行為的不規範。《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實踐中,流轉行為存在嚴重不規範的現象:

(1)以農戶自行流轉為主,極少履行報批、報備案或申請變更登記等法定手續,流轉任意性大。

(2)農戶流轉以口頭約定為主。

(3)為數不多的書面流轉協議,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約定不明、權利義務不確定等問題。

7、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有尾巴。2004年完善土地二輪承包時,許多村工作不實,迴避矛盾,應付上級。如有的村承包合同和權證審批表上承包農戶未簽字而由村幹部代簽、有的村將農戶的證書扣留不發,這些情況在各鎮、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總結的一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原因。知道事情發生原因,就能最好的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當今社會是一個提倡和諧的社會。在面對糾紛時,我們應該保持冷靜,依靠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以上內容有所疑問,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