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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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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形成原因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原因

糾紛的形成原因較為複雜,既有巨集觀上政策和立法的原因,也有微觀上司法、行政管理、及流轉行為自身欠缺的原因。

1、立法的欠缺。目前我國法律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承包法》的第五節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共十二個條文,內容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對於各種流轉方式應當履行的程式性要求,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如第三十七條中“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的規定,在實踐中沒有起到約束當事人流轉的作用。原因是《土地承包法》中對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式性要求,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很隨意且不受拘束。又如,《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關民法院起訴。”但對仲裁機構的成立及仲裁的具體程式與實體要求並無相應的立法。

2、司法的尷尬。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後一道屏障。在面對大量湧出的、直接關係到所涉當事人“命根子”的利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的這一類糾紛,儘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難以避免這樣的尷尬:重當事人舉證就難以保證審判結果公正,因為很多流轉戶之間根本沒有流轉協議,舉不出證據來;重個案的法律公正又難以兼顧審判的社會效果,因為一案的裁判結果可能引發大量流轉戶之間的糾紛和訴訟。

3、流轉行為的不規範。《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實踐中,流轉行為存在嚴重不規範的現象:

(1)以農戶自行流轉為主,極少履行報批、報備案或申請變更登記等法定手續,流轉任意性大。

(2)農戶流轉以口頭約定為主。

(3)為數不多的書面流轉協議,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約定不明、權利義務不確定等問題。

4、鎮、村管理服務的缺失。現在絕大多數鄉鎮沒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制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的管理部門和人員,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處於一種無序、近乎失控的狀態;而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管理也近乎空白,不少村幹部沒有管理的意識,認為村裡中心工作都忙不過來,群眾自願流轉不必操那閒心,因此也就沒有這方面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行為。

5、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有尾巴。2004年完善土地二輪承包時,許多村工作不實,迴避矛盾,應付上級。如有的村承包合同和權證審批表上承包農戶未簽字而由村幹部代簽、有的村將農戶的證書扣留不發,這些情況在各鎮、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6、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的缺乏。絕大多數農戶認為土地三十年內承包權是自己的,流轉與村裡沒有關係,不必報村裡批准或備案;有的農戶認為流轉無需簽訂書面協議,都是鄉鄰鄉親的,平時相互也瞭解,口頭說一下就行了,立書面協議顯得見外。

7、仲裁機構沒有發揮糾紛仲裁作用。現在多數群眾還不知道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以及如何誰申請仲裁;縣仲裁委也由於經費、人員的困擾很難開展工作。

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特點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1、糾紛數量隨土地價值的提升,呈遞增態勢。自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至2003年前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總體比較穩定,流轉雙方當事人大體能夠保持現狀,糾紛的產生微乎其微。近年來,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的提升,糾紛數量相應增加。

2、當事人之間矛盾激烈,易引發其他糾紛。關於承包經營權的歸屬或相關費用等方面的糾紛,屬於合同類糾紛。此類糾紛由於涉及農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糾紛,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大,互不相讓。如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處理,很容易引發民事糾紛甚至刑事糾紛。

3、糾紛調處難度大,難以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糾紛當事人擺出不爭到土地誓不罷休的架勢。不僅鎮、村組織難以調處,形成訴訟後,法院的調解往往也很難奏效。作出判決後,敗訴方當事人也常常堅持上訴、申訴,甚至上訪,將矛盾不斷擴大升級。

4、糾紛隱患大,基層幹部憂慮重,對策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存在先天不足,加之後天管理失缺,絕大多數流轉行為從一開始就埋下了糾紛的隱患.農村幹部雖然深感憂慮,但還沒有足夠的預防和應對措施。

三、預防和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對策思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有必要從立法、行政、村民自治以及司法各個層面,思考應對策略。

(一)立法建議

建議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盡快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在法律出臺同時,國務院應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的範圍、仲裁的程式、仲裁的原則及其他仲裁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該辦法所設定的仲裁程式應簡便、快捷於訴訟程式,既便於當事人解決糾紛,也減輕法院受理案件的壓力。  

(二)行政對策

現階段,充分發揮並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能達到預防和處理糾紛的目的。

1、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到戶。對尚未發證到戶的村,應督促其儘快發放到戶;對權證內容有錯的,應儘快依法進行更正。

2、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縣人民政府應確保縣仲裁委員會有具備相應仲裁資格的仲裁員,足夠的工作經費和工作場所。

3、建立健全縣、鄉二級流轉服務中心。加強對流轉行為的引導、服務、管理,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

4、大力宣傳有關政策法律。縣、鄉、村三級應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儘可能做到家喻戶曉。

5、及時調處流轉糾紛。縣、鄉兩級政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調處,及時化解矛盾;同時還應重視流轉糾紛引起的上訪接待工作,及時妥善安排調處。

(三)村民自治對策

流轉糾紛大多發生在同一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因此應當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通過村民自治規範管理好流轉行為,以減少流轉糾紛的發生。並儘可能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減輕農民解決矛盾的成本負擔。村民委員會要在提高村幹部自身法律素質和加強法制宣傳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流轉檯帳,完善流轉批准和備案手續,這樣既可消除許多糾紛隱患又能在糾紛發生時有情可考,處理有據。

(四)司法對策

正確審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既為糾紛當事人判定是非,也為大量流轉戶提供了一個判斷流轉糾紛是非的司法範例。其內含的價值判斷標準和向社會公示的司法功能效應,有著行政管理手段無法取代的作用,對預防流轉糾紛的發生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但目前法院實際受理案件過程中,由於土地流轉糾紛的標的雖小,但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農村生產、生活知識面廣,尺寸難把握,法院不太願受理,往往推給政府有關部門去處理。而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因缺乏法律約束力許多時候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結果使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因此,必須提高人民法院服務“三農”的大局意識,重視並及時受理土地流轉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