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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3.35W)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承包糾紛雙方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1)和解。和解是指爭議雙方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程式簡單,有利於實現糾紛的及時解決,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調解、仲裁之前,當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依據一定的法律規範勸導雙方當事人,促使其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調解的程式簡便、靈活,並有利於實現雙方的相互諒解,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所有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之前,都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按照仲裁程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作出裁決的活動。相對於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的程式也比較簡單,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因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如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式和要求,依法解決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活動。訴訟解決方式與其他幾種糾紛解決機制相比,最大的特徵在於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由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具有強制力和終局性,因而是處理絕大多數糾紛的最後屏障。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於完善並增強可操作性。

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家庭承包經營:

(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徵用、佔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以村委會自治的過程當中,使得村民們對於國家的很多政策根本就沒有法制上的意識,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留下了很多棘手的問題,解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而引發的糾紛,更多的情況下還是在於由鄉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的介入進行調解,要從根本上把有些村民腦海中認為土地就是自己的這種意識進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