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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2.72W)

眾所周知,在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化的政策,國家擁有所有權,人民則可以擁有使用權。國家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並不會自己去直接使用,而是有相關單位和個人來使用,也就是說使用者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我國是禁止土地買賣的,但是可以在法律允許下轉讓或租賃。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在下文為您進行了解答,請您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有哪些?

一、什麼是國有土地使用權

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特徵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

2、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於用益物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四、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由此可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有哪些還是得根據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來看,一般來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分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兩種渠道。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或國家需要使用該地的時候,國家是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上就是本站對該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瞭解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