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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3.11W)

一、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並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後,發放確認檔案,並批准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檔案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許可證》上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規定該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額。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註明“本證僅作為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議簽訂後,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特點有什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特點是:

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2、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要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4、土地使用權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要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時,要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出抵押登記的手續。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權,持有人可以將其抵押,現在很多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當然,辦土地使用權抵押有前提條件,就是土地已經辦理好初始登記,建築物及附著物也要一起抵押出去。雙方應該簽訂土地抵押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個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