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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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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經濟的日益發展也使得土地的價值不斷增長。雖然國家規定了個人和單位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但土地使用權卻是可以出讓的,不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應滿足一定的條件。今天,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以及它的出讓流程。

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有哪些?

一、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有哪些?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具體流程

1、申請

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檔案。

(2)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檔案。

(3)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4)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5)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原土地證書。

(6)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檔案。

(7)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8)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9)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檔案和原土地證書。

(10)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原土地證書。

2、變更地籍調查。

根據土地使用者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的內容專案進行實地調查稽核權屬並進行地籍測量。

(1)權屬稽核。核實法人身份證明與申請書上的法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與委託書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鄰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確認變更後新界線、並將調查結果填入調查表內,同時讓相鄰者在表上簽字、蓋章。

(2)地籍測量。對變更後新產生的宗地的形狀、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進行準確的測繪、計算;同時對原宗地的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要進行相應的修測。

(3)註冊登記。變更登記申請經過變更地籍調查之後,其成果經檢查驗收,達到依據充分、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要求,便可上報區縣或市人民政府稽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4)填發土地證書。屬於權屬變更的要更換土地證書。

首要條件是個人應合法地擁有該處土地的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還要有相關部門的審批。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國家也制定了具體的流程,個人在土地使用權出讓之後,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受讓方也應及時更換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