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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部分內容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1.32W)

湖南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部分內容有哪些

湖南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部分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

為建立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第三條

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徵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採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國家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徵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後的地價餘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本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土地使用權的租憑,自己要坐好一定的準備,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合理的處置有關的問題,可以確保自己的利益不會受到侵犯,所以自己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辦理,管理辦法的實行就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混亂的出現,從而更好的穩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