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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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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南寧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第五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本市城區範圍內居民戶籍三年以上並在本市城區範圍內工作或者實際居住生活;

(二)屬於兩人以上家庭戶或者30週歲以上單身人員;

(三)在本市城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三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主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申請人有配偶的,其配偶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應當與主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並與主申請人系同一戶籍。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擁有商鋪、車庫、車位、倉儲、辦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稽核過程中或者輪候期內,尚未辦理放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手續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諾在購房時自願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區範圍內轉讓房屋未滿3年的;

(六)違反誠信管理規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懲戒期限內的;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供應情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受理期限,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出購房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二)住房狀況證明;

(三)申請當月前一年內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無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

(四)同意受理機構或者其他稽核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家庭人口等申報資訊的書面授權書;

(五)屬於已申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稽核過程中或者輪候期內的,應當提交已辦理放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證明材料;

(六)屬於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當提交購房時自願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書面承諾;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齊材料;逾期不補齊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七條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初審採取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申請人常住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為主,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調查。

符合條件的,受理機構應當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單位、現居住地址、房產、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況,在申請人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公地點醒目位置公示不少於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受理機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報送城區民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城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財產情況進行核實,提出核實意見並將申請材料移交城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九條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城區民政部門移交的材料及申請人的房產情況進行復核,複核合格的,應當簽署意見並將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城區住房保障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稽核。稽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單位、房產、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況在市住房保障部門的政務資訊網站公示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發放《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准予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按照準予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

第三十一條經初審、複核或者稽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複核或者稽核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發出通知的單位申請複審;受理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銷售管理

第三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編號順序進行輪候購買。

輪候期間準購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況發生變化,高於市人民政府公佈的低收入標準,或者家庭人口、房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經稽核,認定準購人不再符合購買條件的,應當取消準購資格,書面通知當事人,收回其準購資格書或者公告作廢。

第三十三條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準購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前,應當核查準購人家庭成員住房情況,對於住房情況發生變更,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取消準購資格,並書面說明理由,收回其準購資格書或者公告作廢。

第三十四條準購人在輪候期內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改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改購申請應當在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專案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

準購人申請改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收回其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並核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待購通知書

第三十五條準購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患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界定的重大疾病,並且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的;

(二)屬於三級以上殘疾人,並且提供戶籍所在地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證明的;

(三)屬於重點優撫物件、企業下崗失業的軍轉幹部、參與對外作戰的民兵或者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並且提供有效證明的;

(四)屬於國家、自治區或者市本級計劃生育特別扶助物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優先購買條件的。

第三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對於規劃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部分,準購人應當按照購買時同類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補交超面積差價款。超面積差價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收取,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單身人員不得購買規劃建設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

如果申請人以及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房產的話,那麼是不能夠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同時申請了公共租賃房屋的相關人員,也是不能夠辦理房屋轉讓申請。如果當事人有重大疾病的話,那麼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