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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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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的,新中國成立之後,土地就不再屬於個人了,土地法規定了土地歸集體所有。所以就出現了一系列關於土地使用權之內的問題。那麼土地使用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有哪些,什麼又是土地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小編將為大家來一一解答你們的疑惑。

土地使用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有哪些?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一、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沒收、徵用、徵收、徵購、收歸國有的土地(依法劃定或者確定為集體所有的除外);

(三)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塗、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二、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土地證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未開發、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一、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登出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出土地登記手續。

三、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需要重新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核發土地證書。

土地是我們生活的資源,作為一個良好的公民,我們應該正確使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開發。要愛護每一片土地,不能隨意開荒,肆意濫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