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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W)

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公頃(30畝)以依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行為完全觸犯了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而且此行為的主體一般針對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相應的處罰標準就會按犯罪的情節以及非法出讓的面積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