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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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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保證都市計畫實施,科學、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都市計畫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有利於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並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直轄市、市和縣人民政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都市計畫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投放量應當與城市土地資源、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相適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應當與建設專案相結合。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都市計畫實施的步驟和要求,編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和計劃,包括地塊數量、用地面積、地塊位置、出讓步驟等,保證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有規劃、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

第五條 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出讓的地塊,必須具有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有出讓,劃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我國公民,出讓的辦法包括簽訂協議,招標或者是拍賣,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都是人民政府用地,轉讓的話是公民之間對已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的相互轉讓。

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

對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在當代的社會,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受到法律的約束的,任何的人在使用國有土地的時候都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比如說,如果公民將自己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那麼必須要符合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