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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嗎?

土地承包 閱讀(2.07W)

一、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嗎?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學術界一直有爭議,主要分為債權說和物權說。債權說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本質上是一種聯產承包合同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由合同確立,它只能約束髮包方和承包方,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農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債權性質。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爭論中,多數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其理論依據是承包人一經承包農村土地,就使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權能從所有權這一典型物權中脫離出來,具有排斥包括髮包人在內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這正好符合物權作為對世權的根本性質。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嗎?

民法典》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歸為物權規範,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物權性質的救濟手段,將最大限度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對物權型別的劃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是農戶或經濟組織在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農業經營活動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通過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即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應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並不說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債權,簽訂承包合同只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

《民法典》物權編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第十一章規定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為了保護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使土地關係得以穩定化和長期化,就要用物權化來穩定土地承包經營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就是一個不斷增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排他性效力和支配性效力的過程,從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地位。長期以來,很多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視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附屬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獨立屬性被削弱和忽視。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法定化,意味著該權利是相對獨立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定物權種類,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必須尊重承包經營權,從而形成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限制。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化,可以穩定農村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維護農民的利益,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以及地方政府隨意調整土地上的關係,更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土地。更為重要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與所有權一樣具有物上請求權。一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利被妨害,權利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物、排除妨礙或者賠償損失。該項權能較債權請求權更有效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對土地承包權的性質作出說明,但是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而且是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被認定為物權,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化,這樣規定可以更加有效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