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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土地承包 閱讀(2.04W)

一、區別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屬民事權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於民事權利,且屬於物權,屬於物權中的他物權,屬於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是新型用益物權。

2.土地承包權依法律賦予而產生;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生效而產生。

3.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僅具有可能性,是一種期待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現實中的主觀權利,具有現實性,是一種實在權,具體包括承包方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承包該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4.土地承包權的法定主體是農民,即發包方的成員;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戶,即發包方內的農戶。

5.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社群成員權特性,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被依法剝奪,如“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又如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之規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從而依法剝奪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

6.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流轉,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

7.農民土地承包權因“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1款)而長期存在,如甲農戶依法將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農戶,則甲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在該承包期內無權向發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但甲農戶的每一個成員仍享有土地承包權,即在新一輪承包中還可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並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具有較長期限,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因一定法律事實(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滅。

看完上述,大家應該都很清楚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是什麼了把,以後在進行土地經營額買賣的時候就不會混淆的,也能幫助自己更好的承包和經營土地,瞭解到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日後的生活會有一定的幫助和保障,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