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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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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區別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權利性質不同

土地承包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

(二)權利內容的不同

1.承包權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權利、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

2.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佔有、使用、收益權。

(三)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

1.承包權的放棄主要表現為不參加土地承包,明確放棄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的放棄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為準,否則村委會不得隨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對承包經營權放棄與收回的法律條件規定較為嚴格。

(四)繼承方面的區別

1.承包權直接的依據是農村集體戶口,承包權人的子女應落入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村集體,因此當然成為村集體成員,也當然地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

2.而承包經營權則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現出一定的複雜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人死亡,則其同一戶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繼續耕種。但是林地可以繼承。

二、土地承包人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係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佔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並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後所餘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後,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諮詢瞭解,並依據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