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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哪些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

土地承包 閱讀(1.99W)

下列情況法院不受理:
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
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
5.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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