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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嗎?

土地承包 閱讀(8.77K)

大家應該知道,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不是無限期的,是有使用年限的。具體來說,相信大家在買房子的時候都會遇到這個問題,買房子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這個問題,否則以後會出現很多麻煩的事情。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嗎?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嗎?

關於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問題,一般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不是50年,而是70年,不是從簽定購房合同時開始,也不是從房產證辦理時開始,而是從開發商拿到土地使用權時開始。開發商在拿到土地使用權後,進行開發建設的年限、銷售房產的年限,都要計算在土地使用權年限內,所以,想知道所購買的商品房的具體土地使用許可權,要見到開發商對該房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證上的年限減去購房之前的年限,才是購房後的實際使用許可權。一般購房時,開發商不會主動出示土地使用證,購房者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關於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住宅規定是70年,如果商品房購買時的年限不足70年的也沒有太大關係,因為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會怎麼辦,國家雖然還沒有出臺具體規定,但很多法學家從法理上論證住宅到期後不應收費,所以很大可能是到期後無償繼續續期。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具體的土地使用年限還是要以出讓合同的約定為準,在出讓土地使用到期後,業主如不和政府重新簽訂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將依法收為國有。

關於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問題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裡,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我們可以瞭解到,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不一樣的,有些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有些開發商土地使用年限70年,所以我們在交易之前一定要向有關人員瞭解清楚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避免以後有爭執。簽訂合同的時候也要看清楚關於使用年限的相關條款才可以簽字。同時,我們也要密切留意政府對於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