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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拆遷 | 拆遷補償協議應該跟誰簽訂?

補償標準 閱讀(2.51W)

一、商鋪拆遷,拆遷補償協議應該跟誰簽訂?

商鋪拆遷,拆遷補償協議應該跟誰簽訂?

商鋪拆遷,拆遷補償協議應該和出租方簽訂。

作為承租商戶經營商鋪,如果您想要取得合理補償,至少要滿足這幾個條件。

合同期內,即承租期內

有的房東會在合同期前趕走租戶,就是為了方便獨吞拆遷補償中關於商鋪的那部分補償。

或者會在合同即將到期時,故意隱瞞拆遷資訊,但不續簽合同,這樣承租人就會很被動。房租也交了,但是由於不在承租期內,沒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商鋪拆遷補償。

同時簽訂合同時,如果有條款約定,拆遷補償與商戶無關,那麼商戶也無法取得補償。

擁有合法營業執照

當然是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並且登記地址和經營地址一致。

房屋是合法建築

違建是很難爭取合理補償的。

有納稅記錄

如果偷稅漏稅,也會影響商鋪補償。

二、商鋪拆遷補償補償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些規定當然適用企業拆遷。

在一些城市裡面,如果要做一些營業性的活動的話,都需要租房來進行開展,比如說租一些商鋪,而商鋪有的時候會面臨著拆遷的問題,此時需要進行一個拆遷款項的協議達成,而並不是和承租人簽訂,必須要和房屋商鋪的所有權人也就是出租方來進行完成商量和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