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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應該和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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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應該和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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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協議應該和誰簽訂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應該和當地的拆遷部門進行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拆遷與補償工作。 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拆遷部門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與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房屋拆遷部門可以是當地的建委也可以是當地的房產管理部門,也可以是為了拆遷而專門成立的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