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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補償協議 | 會被強制拆遷嗎?

補償標準 閱讀(1.46W)

一、未簽訂補償協議,會被強制拆遷嗎?

未簽訂補償協議,會被強制拆遷嗎?

一般是不會的,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是先補償後拆遷的,如果未簽訂補償協議就拆遷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二、強拆的流程

強拆程式是比較麻煩的,法定強拆程式是:

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式是內部程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製作詢問筆錄;

第四步:製作限期拆除決定書,並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

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製作強制拆除決定書並送達;

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政府部門如果不是到了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根本不會採取強制拆遷這種措施,因為強制拆遷的流程也非常的繁瑣,中間還得經過立案調查等相關程式,這樣會進一步延長政府部門的拆遷工作,所以,當事人拒不簽訂補償協議的話,政府還是會想辦法溝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