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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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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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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佈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根據本條例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形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點、安置用房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你們作為房屋的共有人,應該享受知道拆遷方案的權利,拆遷人未經過你們同意而僅僅和張立八簽訂協議,侵犯了你們的權利。應與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