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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應由誰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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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應由誰籤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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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由誰簽訂

1、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