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的標準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應當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拆遷部門直接查詢,拆遷戶應當與拆遷部門簽訂合法的補償協議並遵照執行。
徵收土地屬於政府行為,會對被徵收土地者進行一定的補償,徵收宅基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有當地政府進行額外補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拆遷獎勵的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被拆遷人可以到市、縣級人民政府查詢相關的辦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房屋拆遷補償範圍有哪些
1、房屋。
被拆遷房屋凡列入補償範圍的,必須是合法房屋。這裡所說的合法,就包括兩方面含義:
(1)所有權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違章建築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附屬物。
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於房屋有某種用途的設施。作為房屋的附屬物,一般具有的特徵如下:
(1)依附於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種用途,並有利於房屋的升值。
(3)必須是能計算其價值的物體。
(4)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應具有合法性。
3、收益權。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範圍中的收益權應具有的特徵如下:
(1)收益權人系合法地佔有使用被拆遷房屋,其收益權必須有合同或法律依據。
(2)收益應當合法產生。
(3)收益應當是有依據的產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預期收入。
國家出臺了總的徵地補償政策,但不同地區因為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加之不同地段的經濟效益也不一樣,所以各地都有不同的補償標準,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區域之間的徵地拆遷補償都不一樣,當地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作出合同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