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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方案中暴露的拆遷獎勵亂象 | 被徵收人該如何應對?

補償標準 閱讀(1.23W)

一、徵收補償方案中暴露的拆遷獎勵亂象,被徵收人該如何應對?

徵收補償方案中暴露的拆遷獎勵亂象,被徵收人該如何應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通常認為,這裡規定的補助和獎勵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比如,獎勵是針對在簽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徵收人的,如果被徵收人未按期搬遷,就不能夠享受政府給予的獎勵。而補助則顧名思義,一般是針對生活困難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難家庭的。

從嚴格意義上講,政府的上述提前搬遷獎勵規定是與徵收中的公平原則不相符合的。既然方案中規定的簽約期限,那也就意味著期滿前的期間是給予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充分溝通、協商,並在家庭成員內部充分溝通、交流,對徵收補償所涉的相關問題全盤綜合考慮之用,人為的設定“獎勵”來對這一期間進行壓縮、控制,顯然與立法精神相悖。《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指出,群眾有意見的,要認真反覆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援,不得強行實施徵地拆遷。

這種“打包”式獎勵政策本身,是對被徵收人的權利保障有害的,被徵收人一定要明晰。

總而言之,獎勵、補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強的隨意性、目的性,是徵收方為被徵收人設定的一個“遊戲、噱頭”。被徵收人可以選擇參與,也完全有權選擇“不玩兒”

 二、字不能隨意籤。

在拆遷前期,拆遷人可能會讓被拆遷人在很多檔案上簽字,被拆遷人一定不要隨意簽字。

因為很有可能會和評估公司的確定、拆遷人需出具的調查、被拆遷人房屋的權屬相關等。可以肯定的是,肯定會與拆遷補償相關。此時,極有可能會掉進拆遷人設計的陷阱。

在我們代理的案件中,很多當事人都有簽字比較隨意的情況。因此,被拆遷人應該借鑑這些吃虧經驗,切莫隨意簽字。

應對策略:報告該收收,不能輕易簽字。

 三、拆遷補償談判,應在哪談?

拆遷談判時,拆遷戶經常被約到拆遷辦公室或者指揮部等地點,去協商談判補償事宜,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因為不同的談判環境,對談判者才智的發揮會起到或大或小的激發作用,有利的地點、場所能夠增強談判者的談判地位和談判實力,同時也可壓制談判對手的談判空間。

應對策略:拆遷戶要懂得拒絕且應友好的拒絕拆遷公司工作人員談判邀請,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談判地點。

 四、拆遷補償談判,該和誰談補償事宜?

很多拆遷戶的談判物件是拆遷公司的工作人員,並非拆遷方或徵收方。拆遷公司的身份是屬於受託方,即由拆遷方委託拆遷公司協助處理相關拆遷工作,對拆遷補償的數額並沒有決定權,所以,拆遷戶一直和拆遷工作人員談判,不可能提高拆遷補償,且有可能暴露自己的拆遷補償底線,對以後提高補償不利。

應對策略:只聽拆遷公司人員的報價,不說自己的真實想法,要與決定權的人談判

房屋拆遷時遇到拆遷獎勵亂象,被徵收人可以不參與,以免上當受騙,天上沒有掉餡餅的事,所以在遇到涉及自己的利益的事時千萬要謹慎小心,不能因為貪心而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