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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 | 對於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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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徵地拆遷中,對於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怎麼辦?

徵地拆遷中,對於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怎麼辦?

1、對耕地徵收補償不滿意該怎麼辦?

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被徵收人的權益保障是比較完善的。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並明確了相關補償費用的核算原則。

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在徵收前有組織聽證的環節,如果村民對補償數額、補償的計算方式有異議,可以在聽證時就表達異議。徵地批覆後,如果認為補償不到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方式來解決。

2、對房屋徵收補償不滿意怎麼辦?

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問題,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在評估階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拆遷補償款項是和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區位、建築結構、裝修裝飾、具體用途等因素相關的,如果對拆遷補償的數額有異議,最好在評估階段就及時溝通。

 二、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行政複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