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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威脅要強制拆遷我的房屋 | 我應該怎麼辦?

土地徵收 閱讀(6.59K)

 一、徵收方威脅要強制拆遷我的房屋,我應該怎麼辦?

徵收方威脅要強制拆遷我的房屋,我應該怎麼辦?

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徵收方威脅不搬遷就要強拆的,要看拆遷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強制拆遷的,如果符合的,被拆遷人要做好準備,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如果是合法、規範的房屋拆遷程式,必須先取得政府相應的土地徵收批文,並且要將政府作出的土地徵收決定以及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公告,然後再與拆遷戶協商簽訂拆遷協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拆遷涉及到被拆遷人的直接利益,補償又是拆遷的關鍵,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發點。在保護被拆遷者利益上,必須遵循“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過去拆遷都是先騰空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今後,被拆遷人先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再搬遷,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補償方式多樣選擇,尊重被拆遷人的選擇,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二、拆遷“獎勵金”和“補助金”

拆遷方為完成拆遷任務,往往會使出渾身解數,經常會利用搬遷獎勵作為誘餌,往往獎勵越高期限越短。切勿衝動簽下補償協議,一定要根據相關規定計算出自己房屋應當補償的數額,以此來決定是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被徵收人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這條規定原本以雙方已充分協商為前提,履行補償協議,按期搬遷的被徵收人的,即所有滿足按期搬遷的被徵收人均應享有該項獎勵。但是在實際拆遷過程中,這條規定卻被拆遷方曲解,以獎勵作為誘餌,使被拆遷人無奈簽下不合理的補償協議。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