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地鐵拆遷 | 被徵收人如何安置補償?

補償標準 閱讀(1.78W)

一、地鐵拆遷,被徵收人如何安置補償?

地鐵拆遷,被徵收人如何安置補償?

具體安置政策各地不統一,可隨時留意當地政府法律規定。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因建地鐵對房屋進行徵收拆遷的時候,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補償安置問題應怎樣解決?

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予以解決: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做出約定。被拆遷的房屋已經出租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沒有安置好被徵收人的情況下,地鐵拆遷工作肯定是無法進行的,但是各地的地鐵拆遷,道路拆遷及其他拆遷工作非常的多,地鐵拆遷的時候的佔地面積、佔地範圍不能一概而論,什麼重要資訊都不知道的情況下,詢問對被徵收人的安置補償政策是大海撈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