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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農村徵地補償標準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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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農村徵地補償標準如何規定的?

重慶農村徵地補償標準如何規定的?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2、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重慶土地徵收補償細則》

第四條 徵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地上建築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築物按實計算。青苗補償按徵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一般樹木按實補償。

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當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

對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地上建(構)築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

(二)政府徵地批文下達之日後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集體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五)天然野生雜叢。

第九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屬於住房安置物件的,其拆遷房屋參照農房造價給予適當補償。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不屬於住房安置物件的,其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

如果國家或者企業因為某些原因要徵收公民的土地後,如果被徵收方認為不合法不合理的情況下是可以拒絕的。那麼在進行拆遷手續時也是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的,如果被拆遷人不同意進行拆遷後任何一方也是不可以進行強制拆遷的行為,否則也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