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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補償新標準是怎樣進行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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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農村徵地補償新標準是怎樣進行補償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