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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最好能有其他證據佐證。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需要注意的是,證據只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其中,視聽資料包括錄音錄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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