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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證據調查 閱讀(1.49W)

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錄音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那要是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這就讓很多人不清楚了,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一、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二、刑事訴訟證據收集有什麼要求

(一)全面取證規則。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儘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刑訴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還要儘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實,也是確保正確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證規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已作了詳盡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合法取證規則,即要求取證主體合法、程式合法、方法得當。主體合法要求證據的調取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調取證人證言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調取;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必須徵得人民法院的准許;司法人員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的照片、錄影以及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等。程式合法要求證據調取必須符合法定程式或方式。如詢問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及作偽證的責任;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或者司法機關進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視聽資料的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影,應當附有關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向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等。方法得當要求調取證據應當採取正確方法。如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等。但在司法實踐中有設定“犯罪陷井”,引誘犯罪的特別例外情況,如在假幣犯罪和毒品犯罪中,偵查人員“臥底”或利用“線人”誘惑犯罪行為人進行假幣、毒品交易時被當場查獲而取得的證據。嚴格地講“引誘犯罪”而獲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但就我國當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環境的現狀而言,利用這種偵查謀略在偵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積極作用。

(三)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

私自錄音只要能夠保證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那麼這樣的錄音還是能夠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不過由於私自錄音可能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因此在進行錄音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處理。以上就是對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