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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證據的認定是怎樣的 | 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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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據的分類當中有一種是錄音證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也是可以將收集的錄音證據提供的,但是按照程式還是要先對錄音證據進行認定。大家知道錄音證據是怎樣進行認定的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錄音證據的認定是怎樣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一、錄音證據的認定是怎樣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錄音證據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視聽資料類證據,對於公民私錄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需要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據此,錄音資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具體而言,以下三種私自錄音,有可能作為證據被採信:

一是一方當事人偷錄,對方當事人雖不同意,但無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場並證實私錄過程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

二是被錄音者雖不知道祕密錄製,但結束後知悉並表示同意的,可以作為證據予以採信;

三是錄音資料經過鑑定證實未經剪輯、拼湊、篡改和臆造,並有其他相關證據相印證的,可以認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標準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為準的規定,但是,在適用時仍然存在因規定過於籠統而導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問題。因此,也就給了法官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於在實踐中出現的個人盯梢、跟蹤、偷拍、偷錄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以及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可以由法官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自由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院對該證據未予採信。《批覆》的規定將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談話錄音資料作為非法證據,是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一部分。一般而言,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目的在於確保公權力不侵犯私權利以及確保公民的隱私權不受侵犯,而《批覆》的上述規定似乎遠離該目的,將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談話錄音資料一味規定為非法證據,實際限制了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錄音證據形式形同虛設,因為在實踐中不可能經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同意公開對其錄音。依此規定,如果錄音不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利益,且能更準確地揭露事實真相,法院仍不能以該錄音材料來確認案件事實,這對當事人是不公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了新的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重新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範圍。根據該規定,《批覆》曾作為非法證據規定的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的資料,不具有當然的非法性,原則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這是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一個進步。對此類證據的審查,首先需審查證據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使用了其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確認證據的合法性,否則應直接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再者此類證據按照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分類,應歸屬於視聽資料,它較直觀和可靠,有較強的證明力,但科技發展有積極和消極兩重性,這類證據不能排除偽造的可能,對該類證據的採納仍應慎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當然以上對證據的審查應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訴辯基礎上,一般不應由法院依職權審查。

關於對錄音證據的認定,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收集錄音證據需要注意了,不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而錄音證據也不能獨立的證明案件事實,還需要結合其他的證據才行。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