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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抵押人有哪些責任呢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2.68W)

1、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等違約行為致使債權人無法實現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2、如果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是由於債權人或登記部門的原因造成的,除抵押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抵押人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或承擔補充抵押擔保責任外,抵押人應當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如果抵押人與債權人均同意不辦理抵押登記,除抵押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抵押人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或承擔補充抵押擔保責任外,抵押人應當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02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抵押人有哪些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