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的責任怎麼認定?

抵押擔保 閱讀(1.67W)

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不生效。因此實踐中對於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合同效力一般認定為無效。對於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的責任承擔,應按照擔保合同無效的規則予以處理,根據抵押人、債權人、債務人的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由抵押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的責任怎麼認定?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抵押權是當事人的一項自主權利,但是在進行抵押的時候,一定要向相關機構進行登記,這樣才能表示該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任何人會因為抵押而喪失或者損失相關財產。如果不生效的話,要根據抵押人和債務人還有債券人的過錯來分責任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