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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不可以辦理抵押登記

房屋買賣 閱讀(1.82W)

一、哪些房產不可以辦理抵押登記

哪些房產不可以辦理抵押登記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二、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三、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程式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獲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實現抵押權。

在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上設定抵押,實現抵押權時,必須經過兩個特殊程式:一是拍賣該土地使用權時,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二是拍賣所得價款必須首先繳納應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後抵押權人才能優先受償。

用房產設定抵押的時候,一般不會轉移房屋的佔有,也就是說此時房子還是在所有人手裡,可以將抵押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也可以自行使用。但是,將房屋抵押給他人之後,若是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這個時候債權人是有權對抵押房屋作出處分的,並且可以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