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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履行抗辯權法律依據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3.13W)
後履行抗辯權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 1)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2)須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如法律未有規定或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定;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一旦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就消失了,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