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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債權人如何執行兩個債務人的債權?

債務債權 閱讀(2.09W)

一、債權人如何申請參與分配多個債務人的債權?

一個債權人如何執行兩個債務人的債權?

1、債權人提出參與分配的申請

債權人蔘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根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2、主持分配的法院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經主持分配的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參與分配條件的,並提供了有效的執行根據,可決定接受其參與分配。

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許債權人蔘與分配後,著手實施分配,具體包括:

(1)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將標的物轉化為金錢。

(2)通知債權人申報權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其債權並且要附有計算表。

(3)申報期限屆滿後,主持分配的法院著手編制分配表。法院編制分配表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清償順序確定分配的順序,以及確定分配數額。

(4)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二、債權人可向第三方執行到期債權嗎?

1、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的,如果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和第三方還有到期的債權關係,而且作為債務人的第三方有財產可供執行,那麼法院就能直接對第三方的財產進行執行,債權人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一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我們通過上文的閱讀,基本對一個債權人如何執行兩個債務人的債權的問題有所瞭解。對於多個債務人,我們要單獨行使債權,不可向第三方執行到期的債權。這就要求我們平時要經常對債權債務情況進行清理,做到心中有數,以防發生遺漏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