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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怠於履行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債務債權 閱讀(1.59W)

一、次債務人

沒有怠於履行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民法理論上通常所稱的“第三人”。

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係,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即在於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範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到期債務而又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得以補救。

二、抗辯權

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狹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狹義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後,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三、次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如何行使的?

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後,轉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後,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由於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並不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所以,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做為受讓人的新債權人行使該權利。

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

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後,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後,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從上述內容可知,次債務人沒有怠於履行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是我國律法賦予次債務人的固有的權利之一,是受法律保護的。受讓人是不能拒絕次債務人行使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辯的,如果在此過程中產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