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一個債權人如何執行多個債務人?

債務債權 閱讀(1.27W)

一個債權人如何執行多個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來說需要到相關的部門先提出相應的申請,並在申請通過後才能獲得多個債務人的分配的標準。債權人在申請後可以通過法院或者第三方申請自己的權利對債務人進行債務的分配以得到相應的債務上的補償,由此,債權人還是由法院作為媒介行使權利,以下是365律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

一個債權人如何執行多個債務人?

一、債權人如何申請參與分配多個債務人的債權?

1、債權人提出參與分配的申請

債權人蔘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根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2、主持分配的法院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經主持分配的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參與分配條件的,並提供了有效的執行根據,可決定接受其參與分配。

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許債權人蔘與分配後,著手實施分配,具體包括:

(1)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將標的物轉化為金錢。

(2)通知債權人申報權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其債權並且要附有計算表。

(3)申報期限屆滿後,主持分配的法院著手編制分配表。法院編制分配表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清償順序確定分配的順序,以及確定分配數額。

(4)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二、債權人可向第三方執行到期債權嗎?

1、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的,如果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和第三方還有到期的債權關係,而且作為債務人的第三方有財產可供執行,那麼法院就能直接對第三方的財產進行執行,債權人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一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法院作為其中的聯絡,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核實,之後再執行債權人的申請。無論是一個債務人還是多個債務人的認定,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後都應做出相關的迴應。若您還有疑問,請諮詢365律師網日照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