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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多個債務

債務債權 閱讀(2.76W)

一、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多個債務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多個債務

債務是有清償順序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二、多個債務的清償順序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參考《擔保法》、《破產法》等法律規定的精神,對審判實踐中亟須解決的一些問題作出瞭解釋,其第20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第21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債的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同種類債務,或者負擔同一項債務而約定數次給付時,如果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全額債務,約定、決定該給付抵充某項債務的制度。

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是指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20條關於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解釋,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確定的抵充順序是: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充;第二,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第三,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

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第四,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兗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第五,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第六,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在一定意義上說,司法解釋第20條、第2】條關於清償的抵充(法定抵充),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何處理合同履行方面的問題提供了依據。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多個債務這種情況在我國法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和說明。當有多個債務時,我國法律提出了清償的順序。根據一定的清償順序可以有效的解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問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