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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債務人多個債權人法院應該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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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債務人多個債權人的,如果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法院應當區分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債務人是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在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到法院的分配程式中。一般按債權比例分配所執行的財產。
2、債務人是法人,在符合破產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按照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獲得清償。
3、債務是法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按破產程式進行分配(一般按債權比例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個債務人多個債權人法院應該如何執行